释义 |
法律分析: 自愿。企业年金不是强制性的,属于自愿办理,如果企业有能力为职工办好事是鼓励的,但是不强制。企业年金是自愿交的。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制度》 由“非强制”逐步转向“强制性”。实践证明,完全自愿而不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对建设养老保障体系起到的作用相当有限,应当推动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向强制性方向发展。就具体过程而言,可先转向“半强制”,再逐步转向“强制性”。所谓“半强制”是指,要求国企及其它已经盈利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年金,先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尚未实现企业盈利的企业是否建立可自愿性选择。待条件成熟时,要求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现“强制性”。企业年金只有实现参与企业与参与职工的广泛覆盖,才能真正体现企业年金的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