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财产可抵押担保对外债务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可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抵押人可以将这些财产一并抵押。如果以建筑物抵押,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如果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则建筑物也一并抵押。未按规定一并抵押的财产将被视为一并抵押。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可抵押担保对外债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拓展延伸 外债借款的抵押担保方式及适用财产范围 外债借款的抵押担保方式及适用财产范围涉及到多个方面。在对外债务中,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股权等。不动产方面,包括房屋、土地等,动产方面则包括车辆、设备等。此外,股权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包括公司股份、股权份额等。具体的抵押担保方式可根据债务方和债权方的协商而定,常见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在选择抵押担保方式时,需考虑财产的价值、稳定性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等因素。因此,在外债借款中,债务方和债权方需明确抵押担保方式及适用财产范围,以确保债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将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对外债务。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同时,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如果抵押人没有按照规定一并抵押,未抵押的财产将视为一并抵押。在外债借款中,抵押担保方式及适用财产范围的选择需要考虑财产的价值、稳定性和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债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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