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犯罪双罚制和单罚制 |
释义 | 一、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 首先,必须明确在单位犯罪中,一方面单位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是单位存在的基础,也是单位构成刑事责任的前提。单位对于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自于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另一方面,自然人的罪过若不上升为单位的罪过,就不能视单位有罪过;自然人的行为不能成为单位整体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视单位有犯罪行为,即无犯罪行为又无罪过,就谈不上什么单位犯罪,也就没有双罚制存在的余地。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在外表现为单位自然人的具体行为,在内则表现为单位的抽象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由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构成,缺一不可。这就是双罚制存在的前提。 其次,双罚制是一种刑罚处罚原则,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双罚制将单位犯罪主体与促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均作为刑罚处罚的主体即双重刑罚主体。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无犯罪无刑罚”,那么双罚制也就承认了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也同时是犯罪主体。此外,在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也即犯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此四要件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产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简而言之也就是:两个主体、一个罪过、一个犯罪行为。因此,将单位或单位中的自然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不仅否定了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的理论,使我国刑法学理论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也与双罚制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自然人的情形相矛盾。 最后,两个主体论是与“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相一致的。我国新刑法虽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是在新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中都昭示着犯罪主体与刑罚主体的合一。当然,还必须指出笔者所赞成两个犯罪主体论即单位与单位成员均为犯罪主体与刑罚主体,这并不将此二者的关系看做一种并列的关系。在笔者看来,单位犯罪的两个主体之问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层次结构关系。 因此,在单位犯罪中,在双罚制的情形下,无论是将单位,还是将单位中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均会导致受处罚的不是犯罪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罪与刑的对应关系发生了背离,破坏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动摇了刑罚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什么是反洗钱双罚制 洗钱罪是指贩毒、走私及其他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赃款通过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钱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五种行为:(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洗钱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对于洗钱行为的处罚,首先应当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吗 中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吗①明确对单位虚假出资犯罪的单位主体的处罚,只能适用罚金刑。这是因为单位是纯粹的抽象主体,与自然人在属性上存在差异,单位不具有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对其不能适用自由刑和死刑,而只能适用财产刑。②明确对单位虚假出资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但不得随意附加判处财产刑。③掌握对单位判处罚金处罚应在刑法规定的罚金幅度内。这样,虽然保证了正确适用法律,但未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实现刑法之目的。《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所谓“单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实施了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处罚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双罚制”是指在单位实施了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虚假出资犯罪案件中适用的是双罚制原则。 三、反洗钱双罚制现象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二、清洗什么钱将构成洗钱罪? 这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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