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合法,只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把情况向 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反映,由派出所开出户籍证明。 从法律上来说,户口簿应由户主保管,但是该保管行为不能影响到该户口簿上登记的其他人正当行使该户口簿的权利。 《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