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补偿标准 |
释义 | 从201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对“就地安置”的,采取“拆一补 一、不补差价”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偿标准。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有关改造目标和安置政策,并要求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 《意见》还第一次细化资金、税费、拆迁等方面对棚户区改造进行支持,并提出在有条件地区,棚户区项目可贷款贴息。 提高补偿标准鼓励货币补偿 《意见》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对实行实物安置的,坚持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实行“拆一补 一、不补差价”,即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 而异地安置的,按照区位等级差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此外,鼓励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货币补偿标准,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