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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保金扣除的规定的金额是多少
释义
    工程质保金扣除规定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3%。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能超过工程价款的3%。
    法律分析
    工程质保金扣除的规定的金额是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额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拓展延伸
    工程质保金扣除规定的金额如何确定?
    确定工程质保金扣除规定的金额涉及多个因素。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的扣除比例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次,具体金额可能会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工程质保金的扣除金额也可能受到项目进度、质量问题以及合同违约等因素的影响。此外,相关行业标准和市场行情也可能对金额的确定产生影响。因此,为了确定工程质保金扣除规定的金额,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确保公平合理的扣除金额确定。
    结语
    工程质保金扣除的金额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质保金的扣除比例一般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具体金额可能会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受到项目进度、质量问题以及合同违约等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确保公平合理的扣除金额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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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