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合议庭如何判决? |
释义 | 法律分析:(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⑥明显不当的。 (3)给付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4)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在五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是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五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5)变更判决。 (6)履行判决。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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