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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能执行几回
释义
    一名嫌疑人在一个案件中可以被两次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一个嫌疑人能因一个案件被两次监视居住。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监视居住,而被拘留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对于那些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分子,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一个嫌疑人可能因一个案件被两次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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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