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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腔门诊部后补门诊病历,因无法核实真实性,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释义
    患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2于2019年4月19日以“拔牙时间超过4个月,要求镶牙”为主诉在被告福嘉口腔进行治疗,选择固定义齿修复方案进行镶牙,共计3,400.00元 。&am
    同年8月11日、10月20日,张某2两次前往被告福嘉口腔处复诊,主张已安装义齿存在不适情况,经被告诊断,将已安装义齿予以拆除重做并重新进行安装 。
    2020年11月,原告再次以义齿不适为由前往被告福嘉口腔复诊,该院诊断后建议原告前往其他医院就诊 。
    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原告张某2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将被告福嘉口腔安装的义齿拆除,并诊断为左下第5齿慢性牙龈炎,共计花费医疗费9,321.90元 。
    另查,原告张某2在被告福嘉口腔治疗期间,被告并未制作病历,后在原告张某2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责令被告福嘉口腔为原告补开了治疗期间的病历 。
    
    【申请鉴定】
    再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张某1,可就被告福嘉口腔的诊治行为与其牙齿的损害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称鉴定需原始病历,但其病历系被告补开无法鉴定,故其不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通常需要经过鉴定予以认定,而被告福嘉口腔在其诊疗过程中并未给原告张某2制作病历,违反医疗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故可以认定被告福嘉口腔在对原告张某2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于被告辩解称其对原告的处置过程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
    原告张某2因被告福嘉口腔的过错导致无法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推定原告张某2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最终,判决被告抚顺市望花区福嘉口腔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2治疗费3400.00元、外院治疗费9321.90元、交通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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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1: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