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损失赔偿情况的案例检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释义 | 一、检索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全部支持/部分支持诉讼请求 截止到2022年1月18日18:18分,Alpha数据库显示公开案例中有77件全部支持/部分支持诉讼请求的案件。 撤回起诉的案件有808件。 二、案件分布时间 三、涉及行业领域 四、起诉的标的金额 五、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 (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审理办案统计情况: · 陈瑶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59) · 胡宓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51) · 易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34) · 杨馥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0) · 陆凤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98) · 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46) · 吴盈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30) · 徐燕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22) · 何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21) · 杜灵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18) · 邵勋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18) · 凌崧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09) · 杨韡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89) · 商建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75) · 徐飞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72) · 张本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63) · 高卫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57) · 凌宗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51) · 钱光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50) · 叶菊芬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6) · 刘静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9) · 鲍韵雯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4) · 朱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3) · 陈惠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0) · 黎淑兰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6) · 刘军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4) · 黄旻若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4) · 岳琦亩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 · 唐毅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 侵权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 朱宇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 胡宓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二)其中,法官对案件结果全部支持/部分支持判决的承办情况: · 胡宓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7) · 陈瑶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6) · 徐飞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5) · 易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4) · 陆凤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3) · 徐燕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8) · 杜灵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7) · 杨馥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7) · 吴盈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5) · 高卫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5) · 何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4) · 商建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4) · 凌崧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 · 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 · 邵勋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 · 杨韡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 · 陈惠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 · 侵权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 刘静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 张本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 朱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 钱光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 鲍韵雯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六、诉求金额、判决金额情况 本部分摘选制造行业的案件作为参考 案件1,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刘米兰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0)沪73知民初291号 诉讼请求: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万元,其中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包含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 判决:被告刘米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 案件2,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沪73知民初601号 诉讼请求:2.判令两被告赔偿因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5,000元、公证费2,900元、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99元)。 判决:一、被告杨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999.5元); 案例3:王明海与上海狮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哲擎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沪73民初629号 诉讼请求: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判决:被告上海狮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蕲春艾叶之王养生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明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被告上海哲擎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4,陈国勤、卢嘉志与上海亮坤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雄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沪73民初30号 诉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判决:被告广东雄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勤、原告卢嘉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0元,被告上海亮坤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优恩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魏后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73民初771号 诉讼请求:五、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000元。 判决:被告东莞市优恩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魏后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30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人民币43,000元) 案例6,李建成与河北方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73民初40号 诉求: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判决:被告河北方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建成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例7,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10号 诉求:3、被告前臻公司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实物费用96元;4、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原告第二、三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前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判决:被告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案例8,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209号 诉求: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相同) 判决:被告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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