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充侦查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改口供的。但是改口供是需要相应的证据,以及事实互相印证的,要不公安机关会认为是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不太好。从而将坦白和自首等减轻情节,都不作为考虑的范围里面。所以在改口供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有可能导致不良的一些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到公安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