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仅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即非机动车已经通过责任的承担赔偿了机动车的财产损失,因此非机动车不再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但对于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方面的损失,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仍应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