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行政处罚有告知吗 |
释义 | 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行政处罚,而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看管和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的告知义务及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的告知义务是指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其告知相关处罚事项、理由、依据、权利义务等信息,确保当事人知情、参与和申辩的权利。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这些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申辩和辩护机会。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也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申诉、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告知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行政处罚的告知义务是保障当事人知情、参与和申辩权利的重要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据材料,确保其了解权利和义务。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后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诉、救济的途径和期限。履行告知义务有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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