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屋法定继承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询问时,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5、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7、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而且齐全完备,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将给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