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感染肺炎患者拒绝隔离治疗的,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