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用公式计算填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
释义 | 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租金)”增加净额(依账面余额)+“预收账款”增加净额+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账-“财务费用”中的“票据贴现”-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应付销售退回款”的增加净额。 公式说明: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依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增加净额,表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中有一部分并没有收到现金,故应予以扣除; “预收账款”增加净额,表明本期收到的现金中有一部分不是本期销售实现的收入。但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收付实现制下,只要本期收到现金,即确认为本期收入,故应将这一部分增加净额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 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账,与本期应收账款的增减无关,但在收付实现制下,它也属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依据“坏账核销备查登记簿”中“已核销坏账收回”栏目数字填列; “票据贴现”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应付销售退回款”:如果存在销售退回,情况将变得较为复杂。销售退回一般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都减少本期销售收入。但销售退回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来货款就未收,这种销售退回肯定不涉及现金的退回,一方面减少“主营业务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应收账款”,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另一种情况是销售商品时货款已收,销售退回时可能货款立即退回,也可能本期没有退回现金。如果本期退回货款,其对“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影响已经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得到了体现,因而不存在调整问题;如果本期没有退回货款,(会计核算中可以通过设置“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进行处理,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账户。)由于前面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时已将这种退回扣除,而实际上货款并未退回,不能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中扣除,故应对这种情况予以冲回。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账户或“销售退回备查簿”进行计算。 例:某企业200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9万元,“应收账款”增加净额为19万元,则: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819万元-19万元=800万元 假设本年度退回以前年度销售收入为20万元,其中8万元因原来就没有收到货款,因而作减少应收账款处理;另12万元原来销售时货款已收,但退回时因各种原因只退回现金7万元,另5万元货款至年底时尚未支付,计入“其他应付款——应付退货款”挂账处理,则: 该企业2000年度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800万元-7万元=793万元 通过有关账户计算如下: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819万元-20万元)-应收账款增加净额(19万元-8万元)+应付退货款增加净额5万元=799万元-11万元+5万元=79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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