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的民用航空器能转让吗 |
释义 | 1、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抵押民用航空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不得将航空器转让给其他人,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转让他人。 一、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特性是什么 (一)航空器优先权是受担保的特定债权,这里的特定是指种类的特定,受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的债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包括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两项。 (二)航空器优先权是指担保财产的特定,这里的特定是担保财产在范围上的特定,即此处的民用航空器财产,包括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 (三)航空器优先权具有法定顺序性表现为:若民用航空器上存有数个优先权的,各优先权间有一定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倒序原则,即后发生的债权先受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也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四)航空器优先权具有无公示性的特点。一般物权的产生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公示方法,例如动产要交付并转移占有,不动产应当登记。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的担保物权。因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只要某一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范围,债权人即可取得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因此,无公示性也就成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区别于一般物权的主要特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登记程序,然而该登记程序和公示并无直接的法律关联。这种欠缺公示性的优先权,难免威胁其他债权人甚至包括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三、抵押的房子能买吗 抵押的房子能买。但是有风险。如果卖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或者购房者,其转让行为无效。按照相关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另外抵押人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卖家一旦要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卖出,并需通知债权人和买家,待双方同意或者了解情况后才可进行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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