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眼睛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根据双眼的光感、光定位、矫正视力和视野的不同,眼睛伤残鉴定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鉴定标准。眼睛伤残赔偿标准包括医疗康复费用、交通食宿费用、配置相应器具的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脑神经眼支麻痹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特别推荐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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