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避免或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
释义 |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为明知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客观要件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主体为机动车驾驶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分析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这些: (一)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拓展延伸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 危险驾驶罪是一项严重的法律违规行为,涉及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防范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其次,加强交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对违法驾驶者进行严惩,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建设更加完善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为驾驶员提供更好的行车条件。同时,加强交通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通过这些综合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结语 危险驾驶罪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防范此类罪行,我们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和法律意识。同时,加强交通执法力度、严惩违法驾驶者,建设更完善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加强驾驶员监管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通过综合措施的实施,我们能有效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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