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
释义 |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有: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代旁系血亲收养关系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综上所述,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需要双方一起到所在地收养机构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取得收养证,才算是合法的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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