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女住户的房产权益是否可以继承? |
释义 | 房改后,个人取得房产全部产权,子女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购买房改房的规则包括向现住户出售、调换公有房等。对于产权争议的房屋,需经过产权明确后再转移。 法律分析 房改以后,个人取得房子全部产权,子女是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房改房怎么买 根据我国法律,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其具体规则如下: 1.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 2.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有房屋的住户,单位要尽量创造条件,可采取调换公有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 3.对于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确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拓展延伸 学校女住户的房产权益继承问题:继承权益的限制和相关法律规定 学校女住户的房产权益继承问题涉及到继承权益的限制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女住户可以继承房产权益。然而,存在一些限制。首先,女住户必须是合法的继承人,通常是直系亲属,如子女、配偶等。其次,继承权益可能受到遗嘱的约束,如果存在有效的遗嘱,其中规定了其他继承人或分配方式,女住户的继承权益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如果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如离婚、被剥夺继承权等,女住户的继承权益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案件来判断和处理。在处理继承权益问题时,建议女住户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保护。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房改后个人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子女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购买房改房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具体规则由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女住户的房产权益继承受到限制,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和案件来处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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