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为一般责任保证。当对主合同债务存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进行选择。 1、如果双方保证合同约定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借款的约定期限还款时,作为债权人不仅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清偿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这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但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