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投诉人通过网上、电话、来信或者当面投诉后,即对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宣讲,协调、督促单位解决投诉问题。如单位与职工双方达成一致,住房公积金投诉问题可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解决。经管理中心督促,被投诉单位拒不整改的,管理中心对投诉依法立案。随之开展执法调查,查明投诉人和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投诉人的工资收入,计算欠缴住房公积金金额,并向单位下达相关行政决定书。被投诉单位收到行政决定书后为投诉人补缴,投诉约在两个月内解决。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