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企被私企收购后员工的安置问题如下: 1、某个年龄以上的,一律办内退,具体年龄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关键是人数和费用,即考虑公司的承受能力; 2、剩下的人员,自愿去的应该解除与原国企的劳动合同,并给与补偿,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去私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不愿去的根据上班年限,一年补偿多少钱,然后让其自谋职业。 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按照第十二条(三)项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