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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操作失误导致发票作废怎么办
释义
    本文讲述了企业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企业不愿意将作废的发票退回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此外,文章还提到了超市未给企业开具发票,企业可以从货款中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对于已认证的发票作废,企业需要购货方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然后销售方再重新开具发票。
    法律分析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我已经重新给对方企业开了发票,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将抵扣联要回。然而,对方企业已认证并将其进项税作转出,对方企业不愿意将作废的发票退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发票作废后,不得再次开具发票。因此,我企业无法再向对方企业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我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作废发票的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关于超市未给我们开取发票,直接从货款中抵扣的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超市的费用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开具发票。如果超市未给我们开具发票,我们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将此项费用作纳税调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抵扣了该项费用,那么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此种情况属贵作废发票时违规操作,造成税务机关比对出现异常。现建议积极和购货方沟通,要求对方将已作转出进项税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盖章证明,取得证明后再与贵公司当地的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争取不受处罚。
    (2)已认证的发票作废,需由购货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然后销售方再重新开具发票。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开具正规发票,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如果超市未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与商家沟通: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进行沟通,了解为什么未能开具发票,并表达自己的需求。在沟通中,商家可能会提供一些合理的解释,例如系统故障或打印机故障等。如果商家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考虑继续购买商品或服务。
    2. 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如果商家未能开具发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税务部门将会对商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开具发票。
    3. 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如果商家未能开具发票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或不便,消费者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消费者协会将会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在处理超市未开具发票的问题时,消费者应该先与商家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结语
    根据规定,我企业无法再向对方企业开具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作废发票的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抵扣了该项费用,那么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我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作废发票的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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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3: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