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有: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立案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规定,对被通缉、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疑人和被告人的案件。 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方式是怎样的?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会见函后应当依法安排会见。 1、普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二、警察会监听家属手机吗 公安局不能够随意监听他人电话内容,需要以下情形时才能采取措施。(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有意杀人、有意伤害使人重伤或者丧命、蹂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范围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量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量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准许、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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