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师是行使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所以,老师在行使家长和学校给予的对学生的监护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