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39条第二项规定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39条第二项规定如下: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应该遵守、执行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考核规定(主要是出勤)、安全生产规定(主要是操作规范)、技术保密规定、财务规定等等;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多次旷工、迟到、早退,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或者泄露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等等。 劳动合同法作用如下: 1、有利于理顺劳动关系,在权衡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 2、有利于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缩小贫富差距,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国家经济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面对的各种挑战; 3、有利于用人单位顺应劳动关系立法变化的趋势,加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推进用人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创新,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减小人事相关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促进用人单位长远稳定发展; 4、有利于充分调动、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为企业、为社会多创财富,多做贡献,以缓和贫富差距拉大引起的社会矛盾,进而为国家稳定,企业盈利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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