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结婚证的抚养权协议如何制定? |
释义 |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2、支付子女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等三种方式可选;3、乙方承担对子女的赔偿责任;4、甲方享有探望权;5、甲方支付费用后与乙方、子女无关;6、乙方若对子女抚养教育有不良影响,甲方有权介入并返还相关费用;7、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 甲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乙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见证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2、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第一种、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元。 第二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元人民币/每年,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元人民币/每月,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甲、乙双方同意: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得剥夺孩子对甲方的探望权。 5、甲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乙方以及子女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子女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方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违约,则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子女的抚养权。 6、在乙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期间,对孩子的抚养及教育等方面有不良影响或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甲方有权对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乙方必须返还甲方所支付的对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见证人:(签名)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结语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并约定了支付方式及赔偿责任。甲方享有探望权,乙方不得剥夺。甲方付清约定费用后与子女无关,乙方不得再要求费用。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抚养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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