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安全法35条规定 |
释义 |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的内容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违反第35条规定的,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当然如果造成了交通事故,由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再根据认定的结果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违反该条的行为及记分、处罚幅度为: 1、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不记分,罚款20-200元; 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记分3分,罚款20-200元; 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4、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5-50元; 5、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本条是对在道路上发生故障的机动车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机动车发生故障后需要停车排除的,要求驾驶人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所谓“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是指道路外的场地或者道路上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区域,如高速公路上的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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