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时,一般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但如果夫妻没有共同生活或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就需要退还。不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已结婚并同居、同居两年以上、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婚约当事人死亡等。刚结婚三个月就离婚的,彩礼归收彩礼一方。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退还,但如果夫妻没有共同生活或对方因给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则需要退还。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1、已经登记结婚且同居生活的夫妻。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的情况。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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