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承租人享有业主部分权利。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承租人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之一,可以直接与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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