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待遇有时效吗? |
释义 | 一、其实,现实中,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主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情况基本上很少见,但有时会因为种种其它原因而出现。 所谓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对于工伤赔偿主张的仲裁时效,一般情况下,有这么几种认识:其一,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即应当到岗上班,这时起算仲裁时效;其二,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工伤职工就应知道其构成工伤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其三,用人单位出具通知要求工伤职工上班的时段为准;其四,伤残等级出来后,时效开始计算。笔者认为,应当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收到之日起算一年时间,如在这期间未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即视为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劳动仲裁关于时效方面的规定 其中第一款是普通时效,一年;第四款是特殊时效规定。对于工伤赔偿只能适用普通时效。工伤赔偿争议有其特殊性,即据以赔偿的依据应当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因为如果没有伤残等级,就不能准确计算出工伤职工所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工伤职工受伤后就一直不到单位上班,如果用人单位在这期间曾通知工伤职工到厂上班而其未予理睬,那么从通知到厂日起,单位就可不予支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但不能起算时效,因为这时鉴定结论可能也没出来。这种情况可视为时效中断。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工伤职工回厂上班,工伤职工也没有主动要求上班,应该说双方都存在责任。这时鉴定结论没有出来,从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满,如工伤职工已经完全痊愈,这种情况应视为时效中止。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只待双方就是否解除或存续劳动关系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时,再作定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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