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怎么举证是有利的 |
释义 | 在民事诉讼当中,作为被告可以举证的方式,有通过采取反驳证据的方式或者是反向证明的方式,或者是新的证据方式来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而证据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可以是书证的形式,物证的形式,或者是证人证言的形式的。 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方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举证,在举证通知书中写清楚了举证的要求,举证期限,逾期举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过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中的举证期限是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的,但应该经过法院的准许。民事诉讼法被告证据是可以提新的证据,也可以反驳证据和反证原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被告的举证负担的特征 (一)被告的举证负担是为了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一点与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同。证明责任由具体法预置,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的举证负担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证、反驳证据或新的本证时,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避免原告胜诉的一种负担 这一点又与主张责任又有所区别。主张责任(又称“主张负担”)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没有主张的要件事实,因法院不适用以该要件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民事诉讼设置主张责任的理由是为了贯彻辩论主义第一主题,即对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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