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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释义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审查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其次分包范围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工作,最后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动力和小型机械及辅助材料。
    一、三方合同代扣材料款税务合规吗
    三方合同代扣材料款税务合规。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于工程款,所以要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甲方代扣税款,增加成本。一般如果是甲方代扣,合同价格比不代扣小,差额是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议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工程总承包人。
    二、建设单位能分包工程吗
    建设单位能分包工程,但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分包时要通过招标。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三、建筑施工事故赔偿问题
    1、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2、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4、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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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7: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