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
 1.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
 2.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
 3.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
 4.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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