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 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