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从公司借款怎么处理 |
释义 | 职工从公司借款,则需要根据公司章程举行股东大会,股东均同意的才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未经股东们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 一、高管受到哪些法律的约束 高管受到法律的约束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类似的业务; 6、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保证合同无效情况有哪些 担保合同可能因下列情况无效: (一)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在债权人订立的担保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三)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规定提供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签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六)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三、公司借款是抽逃出资罪么 公司借款可能会构成抽逃出资罪。利用公司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将构成抽逃出资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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