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辅乳期间,没有严重行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期间,若非女职工本人严重,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即本单位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产假休息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依照法律规定来休假的,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才专门制定相应的这种保障制度,如果有违反劳动保障制度的,是要受到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