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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
释义
    第十五条应当依据下列步骤依法量刑:
    (一)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二)确定该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基准;
    (三)根据案件事实,提取量刑要素;
    (四)定量分析每一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
    (五)综合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基准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刑罚。
    第十六条量刑要素为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中两种以上处罚方法的量刑情节的,应当首先确定其处罚方法。
    确定量刑情节的处罚方法,要依据全案犯罪的程度和该量刑情节本身的程度,综合考虑后选择。
    第十七条应当定量分析各个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定量分析时,要充分考虑全案犯罪的程度和该量刑要素本身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分格刑的方法对量刑要素进行定量分析。
    第十八条分格刑是指在较大幅度的法定刑中,围绕量刑基准,对法定刑作二次分格,将法定刑划分为若干幅度较小的刑格。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以二年左右为一格;五年以下的,以一年左右为一格;三年以下的,以半年左右为一格;法定刑有不同刑种的,在对有期徒刑进行分格后,再将其他刑种列为一格。
    从轻、从重的单个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为一个刑格。减轻的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特殊情况不受此限。
    第十九条多种量刑要素并存时,逐一定量分析其所影响的刑罚量时,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定量刑要素影响的刑罚量大于酌定量刑要素;
    (二)应当型量刑要素影响的刑罚量大于可以型量刑要素;
    (三)罪中量刑要素影响的刑罚量大于罪前罪后量刑要素;
    第二十条各量刑要素依照本规则确定为影响刑罚量的数量关系后,同为从轻或同为从重的量刑要素可以相加,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并存的可以相减。量刑要素相加减得出的刑罚量,对量刑基准进行增减调整后,得出的就是最后的刑罚量。
    第二十一条应当减轻量刑要素与从重或从轻量刑要素并存的,应当先予以减轻,再予以从重、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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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