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发展服务业的外资企业,则按照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50万~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三个类别划分奖励,其中超过100万美元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