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五条中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第六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四)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