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于证人的询问所作出的笔录;而讯问笔录则是公安机关对于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讯问作的记录。《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一、寻衅滋事笔录模板 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2、讯问起止时间。3、讯问地点。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5、犯罪嫌疑人姓名。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尾部: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般无关人员肯定是不会接触到寻衅滋事的讯问笔录的,最终讯问笔录记录完成以后还会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的,寻衅滋事讯问笔录当中的正文因为要结合案情,所以所有的讯问笔录的正文都不会是一样的,然后结尾基本上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确认记录的和当事人交代的没有出入。 二、治安案件询问16岁需监护人在场吗 公安询问17岁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一旦发现不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要求。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国严格禁止采用非法方法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意见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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