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无预售许可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3、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