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 |
释义 | 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协议解除、因违约而解除以及情势变更的解除。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势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一、造成合同效力变更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变更的原因包括:1、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3、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4、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1、适当原则 适当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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