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 |
释义 |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咨询:退休员工待遇如何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的待遇之一: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3)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为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 (4)单位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失业特困人员经本人所在地区、县劳动鉴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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