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有效召集股东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有效召集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二、有限责任公司召集股东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是一种法定程序。不经过这种程序即没有完成这种程序所要求的活动内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会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主要是履行召集通知以及在召集通知中记载审议事项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股东会召开以前,将召集通知送达全体股东。召集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上述召集通知中审议事项的记载,是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对于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审议事项,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就此作出决议。如果作出决议,其决议将归于无效。这是因为,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开会,不同于股东会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必须在商定时间召开,并且其可以审议的事项范围是法定的。这样,股东在开会之前就有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以确定自己的判断和意见。而股东会临时会议则是随机召开的,并且其要审议的事项又不确定。因此,如果在会前不就审议事项进行书面通知,会使股东难于应付并无法作出决议,或者会被加以利用而对部分股东进行突然袭击并强行通过审议事项。为防止发生上述情况,公司法作出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必须载明审议事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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