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名字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婚前购房如何界定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如果房屋以一方名义购买且未出资,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出资但无证据证明出资为婚后共同居住目的,一般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全额出资一方无证据证明为婚后共同生活目的,对其不利;若双方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资被视为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无共有约定,认定为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结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的,如果合资购买的一般认为是女方个人财产,但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出资的,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是按揭购买的,婚后共同还款的,除去首付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房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结语 婚前购房涉及到产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并以自己名字购房,该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共同出资但只有一方名义购买,需要证明出资目的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否则法院一般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视为赠与;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无按份共有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出售产权份额或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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