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保险合同中通常含有免责条款,而肺癌往往是其中被排除的疾病之一。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肺癌的发病是由于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已经存在的症状或疾病引起的,被保险人仍有权利获得保险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欺诈、误导行为。” 2.《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对于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履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已经发生的疾病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并且隐瞒不报,或者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但是被保险人不知道并且不能证实其明知或者应知,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购买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免责条款拒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