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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释义
    保证人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义务、抗辩权、担保力度等方面。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若未明确约定,则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为准。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止条件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法律分析
    一、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证合同的签订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证时间等条款。因此保证合同的保证时间首先遵循的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从民法典的条例来看,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另有约定,那么遵从其约定。
    三、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止条件是什么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止条件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从债务诉讼时效也随之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结语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在责任承担、权利义务、担保力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若未明确则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三年。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止条件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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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9:26:15